天地源: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6 0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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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
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
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对外报送的有关部门及人员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
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公司证
券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漏,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
第一时间向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提前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治理规则执行。如
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
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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