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执行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执行工作;各部门(事业部)、子
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事业部)和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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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
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联方等相关方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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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一季度、第三季
度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
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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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
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若拟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
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
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买、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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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重大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者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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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
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
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
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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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涉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
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
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相关规定及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
告的编制等;在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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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件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
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
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或者直接由其总经
理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各子公司或总经理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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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
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当公司证券发生异
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实
际控制人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
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
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或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参
见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所列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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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意向书等)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咨询或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和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公开前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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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或董事长授权签发;
(四)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根据公
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相关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批后在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原因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对其知晓的公司
尚未公开的应披露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该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对公司内部(包括控股子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
议上的报告、参加外部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
指定媒体上正式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内容,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
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涉及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公司得知尚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
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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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
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
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
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
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
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除或者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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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披露的同时应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
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四条 拟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由相关人员按管理要求将信息报至公司董事会
秘书处。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公司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
容;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定期报告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
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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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档案的记录和保管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
秘书为第一负责人。
第七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在公司网
站、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者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
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
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进行内部处分、经济处罚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等。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进行追究或处罚。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