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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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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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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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5 日 14:30 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景江路 150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5 日,通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8,783,6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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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98,396,51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3878%。
表决结果:同意 198,450,4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143%。
表决结果:同意 197,829,37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1094%。
表决结果:同意 197,746,27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0686%。
表决结果:同意 197,846,2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1177%。
表决结果:同意 198,341,27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3606%。
表决结果:同意 198,425,9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4022%。
表决结果:同意 197,840,37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114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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