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
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三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
计变更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
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三)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
等财务指标。
二、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及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由公司总裁组织领导,由公
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计划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事项研
究、草拟有关方案和文件。
(二)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三)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
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公司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拟定专项分析报告。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
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六)公司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的,应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
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变更事项
需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七)公司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需遵循相关准则的规定,必须
取得充分的确认依据。公司按公允价值计量资产价值的确认视其对损益的影响按公司内
部控制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
(八)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准则对或有事项进行确认、计量
和披露。公司对或有负债的确认视其对损益的影响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规定执行审批
程序。
(九)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十)公司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十一)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需要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
行专项鉴证。
(十二)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
正的方法处理。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根据发生差错的原因、性质和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状况的影响程度,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分。
三、信息披露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内容: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
标,包括但不限于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更正金额、财务指
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2)涉及年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需要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涉
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
告。
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就此更正事项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并
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披露。
(3)涉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需要相应披露更正后的财务报
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4)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而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该事实
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5)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存在责任人的,公
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不存在责任人的,应
当说明原因。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包括: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简要阐述、
变更的日期、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变更后所采用的新会计政策及会计政策变更
的原因。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包括:采
用追溯调整法时,计算出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
报表中需要调整的净损益及其影响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
时点、具体应用情况。包括: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事实;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
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原因;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
数不切实可行的原因;开始应用新会计政策的时点和具体应用情况。
(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包括变更的内容、变更日期以及会计估计变
更的原因。
(2)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包括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
来期间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对其他各项目的影响金额。
(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
(4)公司需要分析会计估计变更日前三年,假设运用该会计估计对公司利润总
额、净资产或总资产的影响。
(二)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对此情况进行的说明;
关规定的说明及意见;
(三)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
要求披露相关公告。
(四)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列的会计差错,应当
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有关的更正公告至少应包
括如下内容:
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
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以上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1)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
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
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2)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
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3)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
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
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五)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年度财务
报表没有影响,可以免于按本规定进行披露。
四、附则
(一)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
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
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4)使用寿命有
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4)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
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
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5)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6)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7)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
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
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
允价值的确定;
(8)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9)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10)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1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2)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三)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
和解释。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