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化工: 中盐化工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6 0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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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
                                (临)2025-080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
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上市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中盐(内蒙古)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碱业”、
“标的公司”)拟向其股东中石油太湖(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太湖投资”、“交易对方”)定向减资,定向减资完成后,中盐碱业将
成为中盐化工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交易首次披露前六个月至上市公司重组报
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相关知情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
及其相关知情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重
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岁的成年子女。
     上市公司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计划回购股份的情况不在本次自查范
围。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
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承诺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对
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中盐化工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中盐化工股票的情况
                                         交易类型
交易人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
                                        (买入/卖出)
 周   杰   中盐化工党委书记、   2025 年 1 月 2 日       买入      20,000
 周   杰      董事长      2025 年 1 月 7 日       买入      3,900
 许   明   中盐化工副总经理    2024 年 12 月 30 日     买入      15,000
 刘伟国                 2025 年 6 月 16 日      买入       1800
         中盐化工总经济师
 刘伟国                 2025 年 6 月 18 日      买入       600
 曹兰柳                 2024 年 12 月 30 日     买入      30,000
 曹兰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买入      15,000
 曹兰柳     中石油辽河油田辽    2025 年 4 月 2 日       买入      5,000
 曹兰柳     兴公司副经理李清    2025 年 4 月 3 日       买入      3,900
 曹兰柳       春之妻子      2025 年 5 月 16 日      卖出       900
 曹兰柳                 2025 年 6 月 13 日      买入      2,000
 曹兰柳                 2025 年 6 月 16 日      买入      7,900
 曹兰柳                2025 年 6 月 20 日   卖出   1,900
 王   谦              2015 年 1 月 13 日   买入   10,000
 王   谦              2025 年 1 月 21 日   买入   10,000
         中石油辽河油田发
 王   谦              2025 年 2 月 5 日    买入   20,000
         展计划部副主任
 王   谦              2025 年 6 月 17 日   买入   10,000
 王   谦              2025 年 6 月 24 日   卖出   50,000
 高洪波                2025 年 1 月 6 日    买入   2,000
 高洪波                2025 年 1 月 9 日    买入   1,000
 高洪波                2025 年 1 月 10 日   买入   4,000
 高洪波                2025 年 1 月 21 日   买入   1,000
 高洪波                2025 年 1 月 22 日   买入    500
         中石油辽河油田发
 高洪波                2025 年 2 月 5 日    买入   15,500
         展计划部副主任王
 高洪波                2025 年 2 月 18 日   买入   1,500
           谦之妻子
 高洪波                2025 年 3 月 11 日   卖出   2,700
 高洪波                2025 年 6 月 17 日   买入    500
 高洪波                2025 年 6 月 18 日   买入    200
 高洪波                2025 年 6 月 19 日   买入    500
 高洪波                2025 年 6 月 24 日   卖出   24,000
     周杰已出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
卖股票行为事项的说明》,主要说明如下:“本人已出具《关于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事项的承诺》,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
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
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或天然碱投资价值
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
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并出具《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的承
诺》如下:“针对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本人作
出如下承诺: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
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
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2、本人不存
在利用本次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
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
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
公司。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
法律责任。”
  根据 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布了董事长周杰的增持
计划,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为:“(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
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二)本次拟增持
股份的种类和方式: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
无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份。(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本次
拟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5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含)。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相
关人员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
计划。(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
自 2024 年 9 月 20 日起 6 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因筹
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
施并及时披露。(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本次拟增持的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七)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
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 2025 年 1 月 8 日上
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
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载明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为:“2025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董事长周杰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
告知函》,周杰先生已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 月 7 日期间通过
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 23,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即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杰在自查期间
买入上市公司 23,900 股是为履行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告的增
持计划。
  许明已出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
卖股票行为事项的说明》,主要说明如下:“本人已出具《关于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事项的承诺》,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
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
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或天然碱投资价值
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
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并出具《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的承
诺》如下:“针对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本人作
出如下承诺: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
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
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2、本人不存
在利用本次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
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
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
公司。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
法律责任。”
  根据 2025 年 1 月 10 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聘任许明为上市
公司副总经理,此前许明非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伟国已出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
买卖股票行为事项的说明》,主要说明如下:“本人已出具《关于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事项的承诺》,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
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或天然碱投资价
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的内幕信
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并出具《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的
承诺》如下:“针对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本人
作出如下承诺: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上市公司公
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
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2、本人不
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
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
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
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
市公司。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
担法律责任。”
  曹兰柳及其丈夫李清春(中石油辽河油田辽兴公司副经理)已出具《关
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事项的
说明》,主要说明如下:“本人已出具《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的承
诺》,本人自查期间内交易中盐化工股票是基于对中盐化工投资天然碱价
值、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以及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
与本次太湖投资减资退出不存在任何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并出具《关于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的承诺》如下:“针对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交易行为,本人作出如下承诺: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
期间无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
为,是基于对中盐化工投资天然碱价值、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上市公司公
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
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太湖投资减资退出不存在任何
关联。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上市公司股票、从
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
资的动机。4、若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
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王谦、高洪波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王谦、高洪
波已出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
行为事项的说明》,主要说明如下:“本人已出具《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事项的承诺》,本人自查期间交易中盐化工股票是基于对中盐化工投资
天然碱价值、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以及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
进行的,与本次太湖投资减资退出不存在任何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并出具
《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的承诺》如下:“针对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本人作出如下承诺: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
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中盐化工投资天然碱价值、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上
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
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太湖投资减资退出不
存在任何关系。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上市公司
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
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法人买卖中盐化工股票的情况
  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中盐化工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招商证券金融市场投资总部衍生投资部持
有中盐化工股票共计 79,510 股,其中柜台持仓 79,510 股,买断式质押持
仓 0 股,融资融券券源持仓 0 股;截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招商证券金融
市场投资总部衍生投资部、创新交易部合计持有中盐化工股票共计
券源持仓 0 股。
  对于招商证券金融市场投资总部衍生投资部、创新交易部持有中盐化
工股票的情况,招商证券作出《关于买卖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说明:“本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
范利益冲突部门/子公司之间的信息隔离,金融市场投资总部并无人员参
与本次交易的筹划,也未和投资银行委员会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
上述部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并不存
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本公司无泄漏有关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盐化工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
存在买卖中盐化工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核查范围内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和承诺,独立财
务顾问认为:自查期间内,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相
关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
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情
况,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核查范围内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和承诺,法律顾
问认为:自查期间内,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关说
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
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况,不
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上市公司自查结论
  经核查,中盐化工董事会认为:在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
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的上述主体出具的说明、承诺等文件均真实、准
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
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
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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