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
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实现经营目标的活
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
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
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为会计专
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作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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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
作背景,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等资格。
内部审计人员要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财务、金融、经济、
工程、法律、企业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可根据内部审
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
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
职业规范和企业的相关规定,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
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遇
到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情况,实行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履行各自职责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
力,并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各种方式的专
业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相关职责在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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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
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审计
计划;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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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
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在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职
权:
计划,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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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检查有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现
场调查;
长期或者阶段性获取公司各信息系统与工作开展有关的系统查询权限,审计部内
部应做好恰当的授权,确保审慎使用获得的信息,确保获得信息的人员范围可控
及信息保密。
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
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人员名单;须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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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要求等;
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并应当灵活运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
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
进行充分沟通以获得可靠的、充分的、相关的审计证据,得出准确、客观、公正、
合理的审计结论;
单位应在收到审计征求意见后应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如逾期未作回
复,将视作无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部可在内部审计报告中
注明或做作必要的补充、修改。
定采取的审计建议、业务变更、组织梳理、人员优化、制度更新、人员奖惩等管
理措施做持续的跟踪,如有必要可执行跟踪审计项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书面总结,应简明扼要、突
出重点,便于报告使用人理解审计信息,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
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
见;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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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
纳入后续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品交易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
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
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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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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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
露流程;
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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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行情况;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及时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对审计工作底
稿、审计取证纪录、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
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底稿中。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的审
批手续;保密管理参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按照
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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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制
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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