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锋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非另有说明,本制度所称“董事”均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
(指虽然在本公司担任董事或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职务,但并不是专职
服务于本公司的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享受福利待遇,公司按照《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与绩效挂钩,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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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薪酬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与
实施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具体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按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
标准,不再领取董事津贴。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领取的薪酬为其岗位薪酬,按劳
动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可
以制定相关职务津贴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上述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职位、责任、能力、
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拟定;
(二)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规范运作、
重点项目、重大措施等多方面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成效,由公司人力
资源管理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
核周期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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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审批,可以
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
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