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轴承: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6 00: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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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受浙江长盛滑动
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轴承”)股东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百盛投资”)、陆晓林(百盛投资、陆晓林以下合称“出
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长盛轴承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
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
(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
建投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建投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建投证券组织
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 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 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
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相关
承诺及声明》。中信建投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
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建投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
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 核查情况
            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1MA28AG6477
            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孙志华         成立日期       2016-06-23
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台升大道 3 号 16 号楼 202 室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及相关的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经营范围
              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中信建投证券核查了百盛投资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取得了其出具的《关于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相关承诺及声明》,
并对企业人员访谈,百盛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
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百盛投资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任长盛轴承董事长、董事,为百盛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百盛投资间接持有
长盛轴承股份,百盛投资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陆 晓 林 , 中 国 国 籍 , 住 址 为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轴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七条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本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
《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
进行询价转让;上市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出让股东询价
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 1%。”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建投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1)长盛轴承最近 3 个已
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2)长盛轴承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
(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长盛轴承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
后复权)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五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四)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建投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1)长盛轴承 2024 年年
度报告已经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限定
之情形;(2)长盛轴承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告,因
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3)经核查长盛轴承出具的《关
于询价转让涉及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长盛轴承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长盛轴承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
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长盛轴承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4)经核查本
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
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 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
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
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
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
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
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
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
止性情形。
  综上,中信建投证券认为:百盛投资、陆晓林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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