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境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
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确保主营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增强经营业绩的稳定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套保业务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以规避
公司生产经营所涉及产品的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从事多品种期货合约交易,
进行有效的库存管理的交易活动。公司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采用对冲和实物交
割的方式进行。本管理办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规
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以生产经营和现货实际需求为依据,以
规避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加强库存管理为目的,并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
行安全。
第四条 公司只开展基于自身现货业务相关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接受
其它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理期货业务,不进行投机交易。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
立套保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货交易量,期货持仓量
不超过套保现货量。
第六条 公司套保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者
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套保业务。
第七条 公司开展套保业务须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在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小组,成员由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采购负责人、期货操作相关人员组
成;实施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期货套期保值小组作为
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交易计划的拟定,经授权进行期货交易,
负责与外部合作机构的信息协调沟通。
套期保值小组的职责有:
(一)承担公司期货业务日常管理职能,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销户、账
户授权人员变更、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二)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略方案、
交易计划,并落实执行;
(三)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司期货
交易业务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四)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以及期 货与现货
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保持与期货公司的定期有效沟通联系;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并向套 期保值小
组组长提交书面报告;
(六)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运行情况和风险管理情
况;
(七)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八)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九)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调拨期货套期保值所需资金,监控期货账户资
金流向及风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期货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该业务的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
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议是
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职
权范围内进行多品种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
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
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 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 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
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
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期货交易授权
书由公司套期保值小组组长签署。
第十六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
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期货交易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需由套期保值小组相关成员牵头制
定具体交易方案,确定交易额度、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等,并对交
易效果进行评估,经公司套期保值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后 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交易业务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
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
时主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小组相关成员应制作期货交易业务报表,及时向
公司管理层、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单位管理层报告交易情况、交易 结算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条 交易员应每日核对交易成交单、期货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和清
算准备金余额和交易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
生。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经财务部门
相关主管签字同意,方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
金余额。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
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对套期保值方案所规定的总持仓量、总资金额度进
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保证金实际占用额度控制在已注入保证金的合理范围之
内。公司期货业务人员应在该限额内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操
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套期保值小组每季度报告制度。套期保值小组应于
每季终了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层提交相关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公司期
货业务的持仓规模、资金使用及效果等情况。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对相关规
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期货业务内控的评价和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公司期货业务风险专项报告制度。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
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业务人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小组负责人;如
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
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期货业务人员应立即向
套期保值小组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提交分析意见,由套期保值小组做出决策。
同时,按照本管理办法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
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六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套期保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
取的对策;
(二)明确公司期货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三)明确相关人员执行公司风险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业务人员通知经纪公司,
并由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 生的直接损
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
期货业务人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 可能减小错
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选择期货公司,防范法律风险;妥善选择交易合约
月份、交割期等,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密切注意不同交割期合约之间的基差
变化,防范基差风险;合理安排信用额度与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
第二十九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和任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工作
人员,加强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
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
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若遇地震、泥石流、
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 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
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期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期货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
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
等档案应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二条 实行期货业务保密制度。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
露本公司的期货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业务
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议决议及公告;
(二)套期保值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应至少包括:套期保
值的目的、交易品种、拟投入资金、风险分析及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当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
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每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及时发布临时公
告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 违规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
风险管理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
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
失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
泄露公司期货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
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并持续完善奖惩考核
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
保值业务,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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