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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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等。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等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
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其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
外);
  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交易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拟发生交易事项涉及第 3、4 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时,无论
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 1、2 条规定。
   (五)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过 1,000 万元的;
   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累计计算,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应当及时报告。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重大事件: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实施
地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或进行现金管理等募投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使用节余募集资
金,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的情况,以及其他按照相关规则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
报告义务: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报告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最新预计的
净利润方向与已报告的净利润情况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
度较大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应的审核意见;
影响;
事项;
的其他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该资产的 30%;
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或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事件。
  (八)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
变更的进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提前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
应持续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进程。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
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
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
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重
大信息:
  (一)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拟将该重大事
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
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
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电子版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
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
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
以披露。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具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部署定期报告
的编制工作,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的报送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办。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各自
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的联络工作。
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秘办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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