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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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史丹利农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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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
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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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
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
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
关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
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
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
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对公
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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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
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
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
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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