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 乐鑫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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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和《乐鑫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乐鑫科技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的、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公司应当为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独立董事组织专门会议,确定会议日期、时间
      及地点,分送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撰写会议记录;协调、督促公
      司职能部门或顾问咨询机构完成独立董事委托办理事项;负责将专
      门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上报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起草文件并负责
      下发,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管理专门会议的档案;办理专门会议交
      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其中,第四项至第七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其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的年度述职报告中,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其中包括参与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专门会议。
第十条    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第十二条   专门会议由 2/3 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十四条   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
       票表决。
第十五条   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六条   专门会议至少于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专门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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