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
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
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
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
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
海证监局。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
的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
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
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
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
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
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
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
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
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
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
务价格下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
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
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
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
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
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
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
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
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
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
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
披露。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
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协
调执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者、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
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五)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
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
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
券交易所问询。
(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审计委员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
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
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组成
部分,纳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十一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和登记等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落实。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
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
补充、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具体编制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但内容涉
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
时间,报董事会同意后,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
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
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本规
则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
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
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证券事务部;
(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明确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确保董事会
秘书第一时间获悉本公司重大信息。重大信息报告、审核、披露流
程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
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
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九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
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
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
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
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的
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
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
长或总经理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
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
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
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
行补充和修改。
第六十一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
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
传、报告等文件的,应当经证券事务部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
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五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
归档保管,包括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原因和依据、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书面保密承诺、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下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
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建立有
效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
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
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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