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并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
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将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
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相关流程给予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相关流程中给予
审批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四)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相关流程中给予审批
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