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普科技: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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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当选委员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非常设人员和常设人员组成,
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自然加入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向委员
会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决议,将讨论结果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
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 提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着手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需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特别情况下经全体
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
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应
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
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也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方
面的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须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改,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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