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普科技: 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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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经理层人员忠实履行
职责,勤勉高效工作,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层人员,包括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经理层人员组成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经理层设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五条 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层人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经理层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较强的
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
的能力;
  (三)具备五年以上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管理业
务;
  (四)品质高尚、诚信勤勉,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
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经理层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程序:
  (一)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经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经董事会决定后,由董事长签发人事任免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和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经理层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经理层人员辞职、离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经过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层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二)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五年内依然有效;
  (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
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经理层人员辞职、任期届满离职,不执行上述规定,对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经理层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
职。
  第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经董事会授权,经理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审批下列交易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但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于100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
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关联交易:
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
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实
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五)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六)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七)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企业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
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八)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
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十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十三)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其
委员行使职权;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动
公开其性质和程度,不得参与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经理层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均有责任
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十九条 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经理层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经理层人员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应当事先主动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章 经理层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一节 经理层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经理办公室,作为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节 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经理办公室筹备,经理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行会议与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方案;
  (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议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八)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
权的额度计划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九)在董事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权限内,研究落实具体处理方案;
  (十)研究决定公司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晋
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二十四条 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其他相关
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
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理办公会议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相关
事项。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经理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经理提交
董事会审议。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经理或经理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二十八条 经理安排行政办秘书收集经理办公会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
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公司下属子公司、部门或人员需提交经理办公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
向经理申报,由经理安排。
  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查阅。
  第二十九条 经理办公会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做出,决定事项一经
做出后,即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程;会议发言要点;会议决定。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下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由公司行政办秘
书存档。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经理应当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三十一条 根据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经理应当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
告其所要求报告的内容,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经理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
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三十三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诉讼,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四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五条 经理层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
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六条 经理层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内”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细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订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之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之规定相抵触的;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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