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主席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推动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有效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沈阳
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席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和执委会批准的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执委会主席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执委会主席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
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执委会主席: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执委会主席。
第六条 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二名,委员若干。执委会主席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执委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执委会主席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执委会主席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执委会主席的职权
第九条 执委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和执委会批准的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三)组织实施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交易事项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副主席、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执委会副主席的主要职权:
(一)受执委会主席委托分管部分工作,对执委会主席和执委会负责并在职
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执委会主席不能履职时,由执委会主席指定副主席代行执委会主席职
权;
(三)参加执委会主席主持召开的经营会议,汇报主管工作及发表意见;
(四)执委会主席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执委会主席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执委会主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
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
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
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
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品,提高
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执委会主席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
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公司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
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章 执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执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由执委会主席主持,执委会主席不主持或不能出席的,可由副
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执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执委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原则采取现场会议形
式,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表决形式。
第十六条 执委会必须出具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出席会议的执委会委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会议纪要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六章 执委会主席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执委会主席应当履行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义务。定期经营报告分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在董事会上进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执委会
主席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执委会主席应就执行公司职务、行使
执委会主席职权的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临时报告。
第七章 执委会主席的考核
第十九条 执委会主席的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
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以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总经
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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