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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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
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排、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于公司
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
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
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六、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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