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生物: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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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
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
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
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
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
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
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
人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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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
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九条至十一条所规定的权
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九条  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
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含 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总经理
审批。
  第十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20%(含 2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2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融资事
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
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
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
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
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
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
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依
照上述第九条至十二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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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
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的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
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
本公司关联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
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
真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管理部。
  财务管理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
诉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对外担保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接报其他部门
转报的担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拟定调查报告,
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对外担保是否可行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四章   对外担保审查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
管理部递交董事会秘书以提请董事会进行审查。财务管理部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
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发展
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对外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
分分析。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
不得通过为该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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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三)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
策的;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或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
  (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权限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条所述担保事项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除了需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提供的其他担保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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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章     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下列事项应当明确约定: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权人履行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保证的期间;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必须对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重
大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律师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
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合同订立前财务管理部应当落实反担保措施,合规审计部应
当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
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
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单位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
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一般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
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
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单位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
务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
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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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收抵押、质押形式的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会同
合规审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登记。
  第三十三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财务管理部必须到有关登
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七章 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的执行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
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
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三十五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
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至
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机构: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对外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分级授权和条线管
理的原则,各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被担保对象担保申请的受理、资信调查、担保风
险等事项均由各部门负责初审与管理,并形成正式材料上报财务管理部复审。公
司直接受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审查与管理。
  (二)合规审计部为对外担保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反担保措施的落实、履行
担保责任后的追偿、追究违反本制度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担保合同、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
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由专人负责
担保合同的跟踪管理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公司重大变化信息的
收集与记录,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
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与各部门应当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变动、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
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持续跟踪评估担保的风险程度。
  第三十九条  如出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董事会有义务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对外担
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
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时,财务管理部应当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
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各部门受理的应
立即向财务管理部报告,财务管理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四十一条  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本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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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如需履行担保责任必须经财务管理部审核并报董事会批
准,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财务管理部应当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等有效措
施追偿。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
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对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进行定期审查,如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对外
担保,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纠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
制度规定,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
担保合同,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四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
担保造成损失的,或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就擅自承担的,应对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冲突的,应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间”、“以下”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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