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导致相关的内幕交
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促进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提高本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以改善公司治理。
(五)促进本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六) 增加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1-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2-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
(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
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注意事项: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
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3-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
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
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
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三)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
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
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
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
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
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
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
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五)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可向证券交易所咨
询。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
断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4-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
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
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
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
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
站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
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
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
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
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
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5-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保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可采取现场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就会议方式、会议举办时间、会议举办地点以
及网络直播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信息向投资者发出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前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
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投资者说明会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说明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结束后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等会议资料,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
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十条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
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
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三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
资料形成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
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
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
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
-6-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
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
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
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
载。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
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投资者说明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节 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通过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等方式披露相关
信息,保持与投资者的联系与沟通。
第五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
的成本。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六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7-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