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立智能: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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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互动
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管理,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
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
是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
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
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
  第五条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
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
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
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内容,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不得涉及或者可
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
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涉及
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
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
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
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
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
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
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
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回复投资者提问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
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
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投
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发布或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回复投资
者提问。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
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完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
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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