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能电力: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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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
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
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
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
同,连选可以连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
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
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
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公司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
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定期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
配合,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
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不包括
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
期。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
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亦可
以用视频网络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经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认可的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委员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视作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权。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
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
决,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记录连同授权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由证
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
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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