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技术”或“公司”)与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
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华勤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华勤技术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华勤技术的说明予以引述。
文件。
法律意见书
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勤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二)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公司内部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5 年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四)2025 年 1 月 27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5 年 2 月 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法律意见书
(六)2025 年 2 月 11 日,根据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七)2025 年 8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预留授予事
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25]ZA11027 号”《审计报告》和公司披露的《2024 年年度报告》,并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所列示的
任一情形,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授予日:2025 年 8 月 4 日
(二)授予数量:46.4350 万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
(四)授予人数:91 人
法律意见书
(五)授予价格:39.96 元/股
(六)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授予时公司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89 人)
合计(91 人) 46.4350 100.00% 0.0458%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激励计划后 12 个月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授予
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事项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