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保证募集
资金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
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
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
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
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
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计划财务部办理资金验证手
续,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公司每月从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
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
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在募集资金
到位后一个月内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
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
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
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
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
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
(二)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上报
申请,按照公司付款审批流程会签后,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
责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
司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进行论证,决定
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
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
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将尽
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
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
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
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募集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
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
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
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
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
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
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
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
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
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
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
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
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
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
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存在
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
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本条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
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凡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
限等事项,且情节严重的,则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
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
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
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
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须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方可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
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须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
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须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
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
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须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
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并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须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
投入情况。公司法律审计部须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须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须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
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还应当在《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
公司及保荐机构为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
性和使用规范性所采取的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
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
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
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
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
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时,将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办法
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将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除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
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免去其职
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之
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
行,同时对本办法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