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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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
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依据
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捐赠”,是指在帮助社会抵
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
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权属清晰: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
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
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
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主体清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
工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
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
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根据公
司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参加社
会公益活动。出现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
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等情况,应当压缩对外
捐赠规模。出现资不抵债或者捐赠将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等情
况,除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不安排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
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
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
                     。公司日常
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
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
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
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
“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
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
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
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
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
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
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
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对外捐赠
事项的前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和本公司《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业务按照《公司全面预算管理
办法》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及计划。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
 (一)单笔捐赠金额五十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单笔捐赠金额超过五十万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金额超过三百万元后的每笔捐款,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批准。
  本办法中所述“累计金额”
             ,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
的捐赠金额合计;所称“以下”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子公司对外捐赠,执行以下程序:
  (一)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公
司综合管理部,并抄送计划财务部;
  (二)计划财务部须在接到捐赠方案二个工作日内确
认本次捐赠是否在公司年度全面预算范围内,如不在,应履
行预算调整程序后方可确认;
  (三)综合管理部须在计划财务部确认后二个工作日
内报送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通过后报
送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四)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证券投资部负
责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审议
通过后执行捐赠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执行以下程序:
 (一)公司综合管理部商计划财务部拟定捐赠方案;
 (二)计划财务部须确保捐赠支出总额在公司年度全面
预算范围内,如不在,应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后方可继续申报;
 (三)综合管理部须在计划财务部确认后二个工作日内
报送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通过后报送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四)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证券投资部负
责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审议
通过后执行捐赠手续。
  第十七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
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
其数额、本次捐赠额度是否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本次捐赠对
年度经营结果的影响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
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
发生。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公司综合管理部
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存档,抄送公司
证券投资部。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事项存档内容须包括:相关批复、决
议、捐赠证明、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捐赠收据。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不按规定程序开展对外捐赠工作的;
  (二) 不履行或者未恰当履行职责而导致公司利益受
损的;
  (三)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
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纪检监察部商党
群人事部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同时废止。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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