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 内幕信息及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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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
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防止
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做好组织防
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
  公司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监督、预
防内幕交易的日常工作。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必须将防
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配合证券投资部防范
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
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发生可能对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
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
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公司如发行公司债券,则本办法第三条所称重大事件还
应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
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
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
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
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
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
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
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
进行传播。
  第十四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
个人提供为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
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
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
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
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内幕
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
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
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以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知情阶段包括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投资部于二个交易日内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交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未及时填
报的,公司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
内填报;填写不全的,公司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
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五年
以上。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深交所业务专区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
进行查询。如若发生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进行交易公
司证券,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正式通知该内
幕信息知情人,并提醒其六个月后才能进行交易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本部各
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必须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提供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本
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
  第二十二条 负责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各部
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做好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规定的提醒,并在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做好提醒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必
要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有意不报、瞒报、漏报、迟报和错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行为,公司证券投资部及法律审计部将进行取证,相关行
为及处罚详见: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不报、瞒报、漏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公司纪委书记将按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罚;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公司纪委书记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
人给予警告处罚;
     (三)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在社会上造成
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四)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的证券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其他深交所认定的违规行为,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
依法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第二
十五条所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作
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补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幕信息及防止内幕
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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