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生股份: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07:2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4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本制
度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前述规定。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交易。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申报与信息披露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积极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
提供服务。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
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国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的过出方
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
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兰生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