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生股份: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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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4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选举产生的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
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
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
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
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辞职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其辞职
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
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
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
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
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出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的,或出现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
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
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
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以要求公司
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
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
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 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
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
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接受离任审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任期结束 12 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
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
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承诺。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
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办妥移交手续而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应遵守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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