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
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组织券商”)受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华股份”、“上市公司”)股东株式会
社T&K TOKA(以下简称“TOKA”或“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杭华
股份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经核查,中金公司就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是否符合《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科 创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 2025年 4月 修 订 ) ( 以 下 简 称 “ 《 上 市 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
和配售》(2025年3月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要求,
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询价转让
和配售指引》的规定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况
(一)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
截至2025年7月28日,出让方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情况
如下:
截至2025年7月28日收盘持股数量
序号 出让方名称 持股比例
(股)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TOKA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12,603,855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
况如下:
转让股份数量
转让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比例 占所持股份比例 转让股份来源
(股)
TOKA 12,603,855 3.00% 10.13% 首发前股份
(三)转让方式
出让方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杭华股份首发前股东,根据
《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有关规定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
(四)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确定原则
出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
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中金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股东以向
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杭华股份首发前股份之认购邀请书》(以下简
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5年7月29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杭华股
份股票交易均价的70%,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
规定。
(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组织券商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本次配售采取“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
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询价转让价格和认购对象。如果本
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等于或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12,603,855股),
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
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股数都相同的,将按照
《申购报价单》送达时间,以组织券商在规定时间内第一次收到的有效《申购报
价单》为准)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等于或者超过12,603,855股,当全部有效申
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12,603,855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
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依据此价格按簿记排序顺序向各认购对象依次顺序配售,高
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的有效认购量将全部获得配售,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相同的
有效认购量则按申购数量由大到小、申购时间由早到晚的原则进行排序并依次配
售,直至累计配售股份数量达到12,603,855股。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12,603,855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
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12,603,855股,组织券商根据有效认
购报价高低,依次询问询价对象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
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若上述询问后认购仍不足的,组织券商将向其他特
定机构投资者询问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
追加转让数量。如启动追加认购流程,组织券商将以电子邮件方式按照上述规则
询问询价对象及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或特定机构投资者如确认参与追加认
购,须回复电子邮件,确认接受转让价格和追加认购数量。
若最终追加后认购仍不足,组织券商将根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最终受让方与
最终转让数量。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最终转让的数量不超过
组织券商将根据以上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形成最终配售结果,以上程序和规
则如有未尽事宜,由组织券商协商解决。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认购邀请文件发送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期间,中金公司共向100名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送达了认购邀
请文件,包括基金管理公司18名、证券公司16名、保险公司7名、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7名、私募基金管理人51名、期货公司1名。
上述《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询价
转让价格下限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报价材料中包含:(1)投
资者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股数;(2)投资者承诺其申购资格、本次申购行为
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
其他适用于自身的相关法定、合同约定或单方承诺的要求;确认并承诺其属于
《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确认并承诺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不
包括①出让方、 中金公司,或者与出让方、 中金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
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②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
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③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④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
出让方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
他机构。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
次询价转让认购的情形,但是依法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除外;(3)投资者承诺各出让方均未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
的承诺,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补偿的情形;(4)投资者承诺若其获配本次询价转让股票,将全额认购相关
股份。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5年7月30日7:15至9:15,组
织券商收到《申购报价表》合计14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已及时
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询价转
让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规则与“一、(五)本次询价
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一致,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7.09元/股,转让股份数量
经手费及过户费)。
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12名,均在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名单内,本
次转让结果如下:
序 受让股数 占总股本 锁定期
受让方名称 投资者类型
号 (股) 比例 (月)
合计 12,603,855 3.00% -
注:表格中比例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四)缴款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中金公司向本次获配的12家投资者发出了《缴款通知
书》。各配售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组织券商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
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中金公司将按照规定向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
扣除相关印花税、过户费、经手费及财务顾问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合法、合规,转让结果公平、公
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上市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中金公司对出让方出具的核查意见
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情况提示性公告》。
中金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有关信
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杭华股份及出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
露手续。
四、出让方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一) 出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
完成拟转让股份的锁定。中金公司完成了对出让方的核查,对出让方进行访谈
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金公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
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2025年7月29日,中金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
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一)参
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
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
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
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
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
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获配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组织券商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均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
《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七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是具备相应定价能力
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
价及认购。除前款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参与转
让的股东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在认购邀请书中约定受让方应当符合的其他条
件”规定。
受让方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指南行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博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誉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中和(天津)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提供私募基金备案材料。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申购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
(1)不存在出让方及中金公司,或者与出让方及中金公司存在直接、间接
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不存在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
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3)不存在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
大影响的机构;
(4)亦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出让方构成一致行
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
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