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电气: 森源电气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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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
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
间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502 人,代表股份 254,205,57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34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表股份 208,190,8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392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共 500 人,代表股份 54,421,3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533%。该
等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赵中亭先生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
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为 252,072,97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11%;
反对票为 2,03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04%;弃权票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52,288,7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13%;反对票为 2,03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88%;弃权票为 9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9%。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许明君)____________   邓文胜:____________
                         马鹏瑞:____________
                         高烨涵: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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