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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
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
股东会拟选举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
候选董事,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
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
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内部规章要求。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 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初步提名, 由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
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
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
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
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被提名人的资料后, 应按《公司法》的规定, 认真审核被
提名人的任职资格,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对于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 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 应当在该次股东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 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 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累积表决票;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 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
结果有异议时, 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
(二)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积投票数的最高限额, 否则,
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 该选票有
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 每张选票中投赞成票的每位候选人最低得票额不能少于该股东所持有
股份整数的 1 倍。否则, 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五) 表决完毕后, 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情况, 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 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多少, 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 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
之一;
(二) 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
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
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 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 取得票数
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
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
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
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 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
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
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小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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