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及ESG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及 ESG 委员会,并制订
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及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及 ESG 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及 ESG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及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及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及 ESG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另设副组长
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及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投资融资方
案、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监督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评估,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五)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及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及 ESG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战略及 ESG 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及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具体程序为: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初步可行性报告、ESG 发展规划和执行,合作方基本情况等
项目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给出立项意见,并报战略及 ESG 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进行项目商务谈判及其他前期工
作,编制可行性报告并配合其他辅助材料进行上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及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条 战略及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及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
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董事会战略及 ESG 委员会全体委员都可以出席会议的
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及 ESG 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第十二条 战略及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及 ESG 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临时会议可以采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战略及 ESG 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及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及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
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及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及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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