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理念,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
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特制订《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原则
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
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
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合
理安排。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
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期分红除外);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分红比例如下:
(1)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
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东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
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
议,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2)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1)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①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②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③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
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现金分红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
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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