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
法人治理结构,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聘任一名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事会会议
外,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以书
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口头通知(包括电话、短信、微
信)、电子邮件、电报、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
限制。
第七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其他电子通信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
表决。
第十七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
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达成的意见或建议。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
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如有)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
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统计表决结果,并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
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则有关董事回避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
同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三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
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
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
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七条 除有特别指明的情况,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高
于”、“至少”,都含本数;“过”、“少于”、“低于”、“多于”、“以外”、“过半”、“超
过”,都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