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特股份: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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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
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
性投资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公司发展项目进行审查,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人数为三人。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过半数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评估、咨
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建立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应
包括:
  (一)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对公司长远规划、重点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委员会成
员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 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工作计划,通过查阅信息资料,向有关
部门询问和到企业调查了解,发现并研究关系公司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
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充分发挥委员会的“智囊团”作用。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实行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
取多种方式召开,如传真方式等。
  第十六条 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
达贯彻董事会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讨论和安排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研究公司
发展中的重大战略事项等。
  第十七条 专题会议由委员会分工负责该课题的委员及课题组人员组成,由
委员会委托该课题的委员召开,研究、协调专题研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负责
审议决定课题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至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
的主要事项,用传真、特快专递、邮寄、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特快专递、邮寄、电子邮件
或专人送达等。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
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
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
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
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
有决议必须经与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在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载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高于”、“至少”,
都含本数;
    “过”
      、“少于”、
           “低于”、
               “多于”、
                   “以外”、
                       “过半”、
                           “超过”,都不含
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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