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回报股东意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深圳市
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沃特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未来
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及其发展阶段、实际情况、发
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和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
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以保证
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
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同时,充分
听取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公司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协调。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计划在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努力为股东提供科学、持续、
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一)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
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也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度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公司董事会则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二)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
年原则上每一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三)现金及股票分红的条件
若公司满足下述条件,则实施现金分红:
元。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条件,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更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当年的利润实现情
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
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五)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
经董事会及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
的原因。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五、其他事宜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