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10年1月制定,2025年8月第一次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
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财务数据、产销数据及需向董事会、股东会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
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二、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
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
案备查,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1)。
三、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八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
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考核。
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
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
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1:
《保密提示函》
附件 1:
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
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
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司;
特此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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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