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汽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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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07 年 6 月制定,2011 年 7 月第一次修订,2025 年 8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
效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等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
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
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
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及程序
  第十二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北京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时,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具体协调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组织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
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职责:
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
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名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
但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所有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内控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经理层的职责: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即刻)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
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
内控委员会会议和经理层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通报监管机构的规定、要求,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
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经理层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有责任保证董
事会办公室及董秘及时获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
大影响的信息及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式,开展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沟通时对不同投资者都要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
原则,不能选择性披露。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
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部门及公司股东的专用电话。董事会秘书应保证该两部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主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
异常情况的;
  (5)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就信息披露相关问题作出询问的;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
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在事
件发生前 7 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 7 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将委托人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于每
半年度、年度结束后 15 天内(或有变动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
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提报流程及时间节点:
     (1)事件发生前 7 天上报基本情况:
     在确知重大事件(含意向)及其实质进展将发生前 7 天(若遇突发事件,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 7 天,
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形成书面材料,报经主管副总签字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2)事件发生当日报告最终情况:
     在重大事件及其实质进展发生当日,形成书面报告(附各类原始文件,如已签字的并购、投资协议
的复印件,新能源采购合同复印件等),经各责任人和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
秘书,履行披露程序,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3)信息披露的法律审核节点:
     以下披露文件在披露前需经法律部审核:
     ①关联交易、授信与担保、重大诉讼、环保罚款、资产抵押及股份质押、业绩预告、重大销售合同、
重大战略合作、重大事项后续进展等的临时公告以及定期报告正文。
     ②需履行国资和公司董事会两级审批程序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发行证券、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担保、回购股份、高送转;
                            (此类文件法律部出具法律意见书);
     ③股东会决议公告(外部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
     以下披露文件无需设置法律部审核节点:
     制式类公告如产销公告、政府补贴公告、对外捐赠公告、回购股份进展公告、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告
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价值链经营部门、各经营单元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
及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执行本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见本制度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于发生
前 7 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 7 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书面报告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
事会秘书;
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件之时即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
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如需披露,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本制度第十五
条至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下列具体审查程序:
统一,并报经分管副总审批;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资料应加盖公司公章;
查;
有变化的,经分管副总审批后,将变动情况及时提报给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及时调整议案或公告;
审定、董事长批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需)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应在相应的会议管理办法中对此予以明确。
     公司有关部门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管
理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
误、遗漏或误导等情形的,应及时发布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公司
网站予以发布或索引。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
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无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
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
及编制规则进行定期报告的编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
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按下列流程编制、审议和批露:
正文、报表、附注)定稿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准备定期报告相关资料,经部门责任人签字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会签,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审计/内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出具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司高管进行确
认、签字;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内控委员会审核,由董事会审计/内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会审计/内控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计/内控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具体流程
为:
理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财务计划部应当及时提供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由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程序后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有权机关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大影响;
会决定进行更正;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
展的风险因素: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
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
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密措施、文件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对未公开的重要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
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第五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
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归档,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及制度建设制度。
     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记录作为董事、高管履行职责的记录,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均属于公司
重要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
     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为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文件的建档、整理、借阅、归还、完善及归档等
管理;每年度结束后 3 个月之内应向公司档案室交接、归档。
     第五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及时对
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的,应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其他
  第六十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
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
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中规定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中涉及责任部门名称的条款,若相关部门的名称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自动
在制度中调整。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
冲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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