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及董事、高管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媒体信息发布的管
理办法
(2013 年 9 月制定,2025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
一、管理宗旨
第一条 管理依据
为规范董事、高管发布微信、微博等行为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内容范围
第三条 管理目的
规范“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及董事、高管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媒体发布的行为,明确管理
职责和分工,保障公司与投资者等各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有效沟通,构建集中、便捷、及时的互动渠道,
树立公司在证券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管理内容
第四条 上证 e 互动管理
答复;
资者提问较多(每月提问 3 次及以上)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及国内外汽车行业相关知识类问题,加以
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至“热推问题”栏目。
门/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按专项工作计划开展。采访提纲及采访终稿需经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会
签。
第五条 公司对网络社交媒体的账号信息备案及信息发布管理(微博、微信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备案;
向公司董办备案;
息的同时向公司董办备案。
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投资、重组、融资等重大内幕信息进展过程中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咨询顾问、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人等;
只允许发布公司已经依法披露的信息;
三、考核
第六条 董办工作人员未按时间节点答复相关问题的,负激励 100 元/次;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负激励 500 元/次。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未按时间节点将相关材料反馈至董办的,负激励一把手 200 元/次;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的,负激励一把手 1000 元/次。
第八条 发布的信息不准确或存在虚假的,负激励提报部门/单位一把手 500 元/次,给公司造成不良
影响的,负激励提报部门/单位一把手 1000 元/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未按要求进行微博、微信账号备案,或未按上述要求在网络社交媒体(微博、
微信等)发布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罚(负激励 1000-5000 元/次),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上述要求在网络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等)发布未披露内幕
信息的,董事会将提交证监会及交易所追究法律责任,并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影响,负激励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发布微信、微博管理的最新精神要求等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责任部门名称的条款,若相关部门的名称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自动在制
度中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