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修订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相关职权。内部审计部门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
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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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在独
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出现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
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
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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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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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
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
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同意,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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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
中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
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
并作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
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审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
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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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包括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若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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