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石网络: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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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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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
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
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 名,独立董
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内容由独立董事制度专门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定期开会,董事会会议应每年召开至少 2 次,上下两个半
年度各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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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五)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有关人士或机构按照第九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当在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
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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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及其相关材料;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人士或机构向董事会提出增加议案的,应在董事会
召开前 3 日将议案及相关材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
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
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
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需要列席会议的人
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2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2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七条 当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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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第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
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
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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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的董事,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
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1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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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一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
财务资助作出决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或其委托的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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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1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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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
则的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或决议;
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按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及按有关上市规则作出披露,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如适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四十五条 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知情人员必须保守机密,
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至少”,含本数;“过”、
“超过”、“不足”、“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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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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