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监管规则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
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
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
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
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
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
直播。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
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六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
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设置“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告公司相关信
息,以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可以在互动平台上以在线提问方式或电子邮箱方式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互动平台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
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互动平台上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互动回放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
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
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
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三十六条 咨询电话应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
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董事会秘书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
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
行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
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
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
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
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
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
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
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
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
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