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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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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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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50085-00001 号
致: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闫彦鹏律师、范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瑞琪律师(以下合称“见证律师”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无
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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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见证律师
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见证律师查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
日、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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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见证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8,717,7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6338%。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
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三)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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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经核查,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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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