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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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
      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
      承诺》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
      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
      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
      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
      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
      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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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
       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
       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
       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
       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
       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
       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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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
       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
       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
       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
       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
       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
       相关承诺。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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