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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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
      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及其所
      属部门(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
      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
      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
      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
      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
      督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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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
      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
      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审
      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领导。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
      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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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
       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
       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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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
       行核实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有审计或
       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
       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制度进行审计,并忠
       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
       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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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 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
  (二)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三) 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审计、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四) 部门和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
      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
      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
      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
      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
      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职权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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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
      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
      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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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主要有以下职权:
  (一) 有权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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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有权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三) 有权参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门)及子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
      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四) 有权参与重要合同、经济业务的调查、评估、论证、决策、审查、
      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 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
      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
  (六) 有权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
      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七)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照法律、规章向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和
      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 有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
      管理的建议;
  (九) 有权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
      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予以制止;
  (十) 有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
      任的建议;
  (十一)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
       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十二)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
       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披露、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有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十五)有权参与公司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公司各内部机构、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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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审计计划:内审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审
       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两个月内编制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审计立项:内审部门应根据批准后的公司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
       及其大致时间安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组建审计工作组:按照审计方案,内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工作
       组(其成员不得少于两人),拟定工作程序并进行详细分工,进行审
       前准备。
第三十七条 根据审计事项确定被审计对象并编制审计具体方案,同时送达审计
       通知书至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等审计事
       宜。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授权后可实施突击审计,
       而不需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
       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取审计证据等措施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部应制定规范、适用的审计底稿和报告格式及编制要求。
第三十九条 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对
       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当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被审
       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工作组应当注明原因和
       日期。
第四十条   审计工作组应汇总审计证据形成内部审计底稿并拟订内审报告,经
       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形成正式内部审计报告,由审计委员会审批。
       审批后的内审报告按公司相关规定送交被审计单位。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
       并由内审部门进行监督,整改情况由内审部门审查后报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异议,应在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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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超过三日提出复审申请或
      者申诉的,不予受理。复审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
      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内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曾出现
      过的问题,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委员会。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内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完善审计操作规范、
      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和审计报告方式及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第四十五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 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二) 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 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 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 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 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 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
      法、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公司保密制度等执行。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包括子公司)和个人,内审部门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根据情节轻重由内
      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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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
       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审计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审计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第四十九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给予
       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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