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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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
      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
      监督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
      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基本政策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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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级管理?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先使?任意公积?和法定
       公积?;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资本公积?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
       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 利润分配的条件:
       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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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四) 利润分配的周期:
      公司可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 利润分配方式适用的条件和比例
       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一次。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基础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提出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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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
      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5%或者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0%以
      上的部分,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
      要或者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分红方式进行
      分配。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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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有权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条    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
       的股东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会时,
       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
       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
       与说明。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
       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
       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需经董事会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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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政策、方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制订或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该政策、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
       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一) 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
       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 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三) 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
       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 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
       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
       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
       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
       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
       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充分披露原因的前提下,向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履行上述相关程序:
  (一) 处于资产重组过渡期的公司,已在经批准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资
       产重组方案中承诺资产重组期间拟置出资产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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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实施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公司,由于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其母公司报
       表以壳公司为核算主体、合并报表则以借壳方为核算主体,导致母
       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反差巨大的;
  (三) 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较低,若实施现金分红后每股分红不足 1 分人民
       币的。
第十七条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
       现金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
       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在计算相关比例时与利润分配中的
       现金红利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最近连续
       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
       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
       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
       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合计
       占总资产的 50%以上,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
       利润 50%的,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结合前述财务报表列报项
       目的具体情况,说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的依据,以及未来增强投资
       者回报的规划。
第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
       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十
       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是
       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
       本、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该现金
       分红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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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且实施现金分红的;
  (二) 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 50%的。
第二十条   公司现金分红方案应当以其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公司因其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上市时间安排,导致现金
       分红方案未能以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为基础编制的,可以根据公司章
       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的股东回报规划、现金
       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承诺确定现金分红方案对应的定期报告期;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需要调整现金分红方案
       对应定期报告期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披露作为现金分红方案基础的定期
       报告期截止日至现金分红方案披露期间,其生产经营、业绩及现金
       流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现金分红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开承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
       前发生股本总额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或者转增的
       股本基数。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明
       确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出现股
       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第二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
       件:
  (一) 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
       求;
  (二)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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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案后,须
      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
      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 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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