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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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
      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
      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公司股东会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拥有权益的股份?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
      事时,以及同时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不
      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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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五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独立董事提名人还应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
      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
      事候选人并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
      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
      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
      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
      项。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
      解释。
第十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将其分设为不同议案组,
      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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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
       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
       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
       权票。
  (二)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三)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
       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
       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候选人的当选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未累积股份数)
       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董事人数少于拟选董事人数时,按以下
       情况处理:
  (一) 当选的董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
       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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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
  (二) 该次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的三分之二的,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
       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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