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筹资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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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筹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债务筹
      资行为,保证公司资金的正常周转,达到资金的合理使用,降低资
      金成本,科学控制债务筹资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
      资金活动》等法律法规和《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
      本制度》、《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等公司制
      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筹资的原则
  (一) 债务筹资行为合法、合规。公司的债务筹资行为应遵守国家和监管
      机构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 合理权衡,科学安排筹资时间,降低资金成本。通过预算完成资金
      的需求量和需求时间的预测,使资金的筹措量与需要量达到平衡,
      防止因筹资不足而影响生产经营或因筹资过剩而增加财务费用;综
      合考察选择合适的筹资渠道和方式,权衡各种资金来源的构成,合
      理选择和优化筹资结构,以降低筹资的综合成本,避免造成到期无
      法偿债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三) 适度负债、防范筹资风险。以满足公司的发展为宜,综合考虑当前
      利益与长远利益,二者兼顾。客观评价本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严
      格把公司的负债率控制在适当比例以内,以有效控制筹资风险。
  (四) 统一筹措、合理使用。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筹资,公司所属子公司按照其内部的审
      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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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筹资是指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通过一定渠道、采取适当方式
      筹措资金的财务活动,包括权益性筹资和债务性筹资。权益性筹资
      是指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筹集
      资金;债务性筹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
      本办法中的筹资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债务性筹资。权益性资金的筹集、
      存放、使用、投向等方面的管理及运用的具体规定参见公司的《广
      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所属子公司应参照执行或制定相应的债务筹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债务筹资的种类
第五条   债务性筹资方式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借款、商业信用、发行公司债券、
      融资租赁、远期信用证贴现、福费廷和出口卖方信贷等:
  (一) 金融机构借款:向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信托投资、证券公司、基
      金会等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二) 商业信用:公司购买产品、商品、服务在一定时间延期付款(赊购)
      或预收货款(含信用证)。
  (三) 发行公司债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债券,从资本市场筹资。
  (四)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
      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
      满时,租赁物可根据合同约定归承租方所有或退还出租方。
  (五) 远期汇票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持票人在该汇票到期前向银
      行兑换现款,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贴息率计算的贴现利息后付
      给持票人余款的行为。
  (六) 福费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断由于出口商品或
      劳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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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出口卖方信贷:是出口国为了支持本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对外
      工程承包等资本性货物和服务的出口,由出口国银行给予出口商的
      中长期融资。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证券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公司
      各项制度规定,合理履行各自职责和权限,各部门在筹资业务中的
      相关职责如下:
  (一)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所需资金量的预测、测算,负责联络银行等金
      融机构并及时获取有关金融信息,对公司偿债能力进行预测,监控
      公司偿债风险,制定相应的债务筹资方案,向公司汇报并建议采取
      相应的措施。
  (二) 证券部:负责对债务筹资方案所涉及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发表意见;
      及时披露债务融资方案所涉及的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手续及相关信
      息。
  (三) 审计部:负责对债务筹资的资金运用进行核查、审计。
  (四) 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参与筹资方案的论证和决策,就公司筹资方案发
      表意见。
第七条   办理债务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
      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债务筹资业务的全过程。债务筹资业务的不相容
      岗位包括:
  (一) 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与审批;
  (三) 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 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八条   财务管理中心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债务筹资业务。办理业务的人员
      应具备必要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
      金融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各项融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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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筹资方案论证和审批
第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每年在公司编制全面预算时在业务预算和资本预算的
       基础上,根据公司年末资金结余状况、业务发展需要、投资支出和
       回收、利润分配等情况合理预测下一年度总体资金盈缺,编制筹资
       预算,并根据公司控制和拥有的资源对下年度资本结构、负债结构、
       借款额度做出计划安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批准。
第十条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工作计划、筹资规划和目标,结合公司年度全面
       预算,提出初步筹资方案,在提出筹资方案时,财务管理中心应与
       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协调,保证资金筹集和使用相互协调一致,避免
       二者发生脱节,初步筹资方案经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公
       司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筹资方案应满足以下要求:筹资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
       策和公司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用途、规模、利率、期限、结构
       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做出充分估计。 在拟订
       筹资方案时,应考虑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资本结构、可接受
       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等因素。涉及到境外负债筹资时,还要
       考虑筹资所在国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
       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组织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证券部和其他相
       关部门对筹资方案进行论证,应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 筹资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二) 筹资规模、筹资用途是否适当;
  (三) 筹资形式、筹资主体的选择;
  (四) 筹资方案是否符合经济性要求,包括是否以最低的筹资成本获得所
       需的资金,是否还有降低筹资成本的空间以及更好的筹资方式,筹
       资期限是否合理,利息水平是否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五) 对筹资方案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特别是对于
       利率、汇率、货币政策、宏观经济走势等重要因素进行预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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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筹资方案面临的风险做出全面评估,并有效地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采取防范措施,风险评估报告是筹资方案审批的要件。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债务筹资方案(单笔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30% 的),公
       司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专业
       性较强的筹资方案,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
       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   通过论证的筹资方案需要按照公司分级授权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
       对筹资方案论证的结果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批准按筹资方案进行筹
       资的决策。其中,商业信用标准由公司总裁进行批准;综合授信方
       案、融资租赁方案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发行公司债券等由董事
       会、股东会审批后,再向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请批准。
第十五条   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
       批程序。
           第五章 筹资计划编制与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审核批准的筹资方案,编制较为详细的季
       度、月度筹资计划,筹资计划作为资金计划的一部分内容进行编制,
       筹资计划应明确筹资对象、筹资规模、利率、还款期限,按照《财
       务管理办法》中资金计划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严格按照相关程
       序筹集资金。
第十七条   商业信用,履行公司内部合同评审程序后,经公司总裁、联席总裁
       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的,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并对还本付息
       方案做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筹资程
       序如下:
  (一) 发行债券筹资应先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
  (二) 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三) 获批准后制订债券募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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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与债券承销机构签订承销协议;
  (五) 债券资金到位后,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借款程序
  (一) 综合授信的申请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申请综合授信的主责部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办理申请综合授信的具体工作:
        公司展开银企深度合作,实现互惠双赢的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进
        行接触。
        信的额度、品种、比例、期限等项内容。
        信协议(合同)》。
  (二) 综合授信的使用
       (1)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报送的计划表测算公司出现资金
          缺口的时间、规模。
       (2) 选择对公司有综合授信并能满足上述时间、规模要求的银行进行
          接触,协商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有关事宜。
       (3) 财务管理中心拟订初步筹资计划,报公司审批,在授信范围内,
          由公司总裁批准。
       (4) 公司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合作银行签署《借款合同》。 保
          函、信用证等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三) 专项贷款资金的筹集
        项性贷款。
        必要的国家规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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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非规定用途。
        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具体工作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承担,相关部
        门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证券部根据经批准的筹资计划与筹资对象、中
        介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筹资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或包销方
        式发行债券的,应选择具备规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
        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或协议。变更筹资合同或协
        议,应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
        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有关授权人员批准。重大筹资合同
        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取得相关资
        产。取得资产时,财务管理中心应按实收数额及时登记筹资备查账
        簿;并将正式单据、合同或协议、有关资料等及时入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债务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
        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同时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
        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结
        合公司的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
        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办理筹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核、
        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
        议不符的,应拒绝支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
        因,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筹资,财务管理中心应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
        业务终结后,应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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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有关担保内容。抵押和担保的申请、设立、监控、解除、审批程
      序以及各部门的具体分工,遵循《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按照筹资方案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履行审
      批手续,并完整记录审批过程。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协议规定应当披露的筹资业务,财务
      管理中心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办理手续书面转交证券部及时予以公
      告和披露。
               第六章 筹资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
      督。
  (一) 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
      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
      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二)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管理中心应报告不能
      按期归还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
      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三)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指定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与资金筹集的
      有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筹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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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评价的具体内容、具体标准和上报程序参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制度》执行。
  (四) 财务管理中心应负责定期对筹资资金进行风险分析,并将结果上报
        财务负责人、总裁、联席总裁。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
        门加强和完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应对措施和程序参照《公司内
        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一条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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