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熊猫: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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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
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
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
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
票多少的顺序,从高往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
当选。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
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职
工代表董事)的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
人数,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人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不得超过本次拟选董事人数。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
东会选举。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
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
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
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
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
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
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条    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
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
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
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一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
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一)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
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
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
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该股东的所有
投票视为无效;
     (二)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
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
效;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
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
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
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
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五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
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
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
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
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
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的,则应在下
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
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
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
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
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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