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五年七月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比中光”、“发行人”或“公司”)
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120,329,952 股(含本数)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本次发行”或“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已
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
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
荐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
(以下简称“《准则第 27 号》”)、
告》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
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
告》中相同的含义)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杨赫:于 2021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或参与社保基金会战略投资中国核
电(601985.SH)项目、大秦铁路(601006.SH)可转债项目、国缆检测(301289.SZ)
创业板 IPO 项目、三孚股份(603938.SH)主板 IPO 项目、超图软件(300036.SZ)重
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
录良好。
朱弘昊:于 2023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参与时代电气(688187.SH)科创板
IPO 项目、青云科技(688316.SH)科创板 IPO 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
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崔迪君,于 2021 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参与社保基金会战略投资
中国核电(601985.SH)项目、东鹏饮料(605499.SH)主板 IPO 项目等。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鑫、李伟、招杰、胡洁、白栖凡、康瀚文、郭孟鬲、孙兆阳。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Orbbec Inc.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一道 88 号奥比科技大厦 2001
注册时间 2013 年 1 月 18 日
上市时间 2022 年 7 月 7 日
上市板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一般经营项目是:立体照相机及多项光学测量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及销售;计算机视觉、3D 感知、3D 传感器、人工智能相关的芯片、算
经营范围
法、光学器件、模组、整机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3D 打印服务;
增材制造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
载设备销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移动终端设备
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照相机及
器材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立体照相机及多项光学测量产品的生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联系电话 0755-26402692
邮政编码 518000
传真 0755-26419029
公司网址 http://www.orbbec.com.cn
电子信箱 ir@orbbec.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二)发行人最新股权结构和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400,001,000 股,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42,936,200 35.73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57,064,800 64.27
总股本 400,001,000 100.00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质押情况 冻结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 (%) 份数(股) (股) (股)
境内非国有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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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质押情况 冻结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 (%) 份数(股) (股) (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
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
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 236,300,799 59.08 131,311,440 2,500,000 无
(三)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净额
历次筹资情况
A 股首发前期末净资产额 225,805.16 万元(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经审阅)
A 股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 -
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290,433.21 万元(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 分配方案
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购外,2024 年度公司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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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23,160.44 332,899.09 338,421.84 342,718.75
负债总额 32,727.23 45,471.08 37,369.19 20,524.89
股东权益合计 290,433.21 287,428.01 301,052.65 322,193.8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所有者权益
注: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19,105.82 56,445.90 36,000.59 35,004.81
营业利润 2,433.78 -6,278.58 -26,789.74 -35,671.97
利润总额 2,416.60 -6,542.02 -26,886.74 -35,679.35
净利润 2,416.60 -6,289.91 -27,554.40 -31,446.0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2.85 -8,634.02 -15,976.20 -9,498.0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822.54 -59,362.01 -9,459.68 -109,274.7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075.83 3,945.64 13,729.23 112,979.37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5.52 22.07 101.34 616.98
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3,884.03 -64,028.32 -11,605.31 -5,176.48
注: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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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
-5.31 -413.92 129.67 -30.55
准备的冲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
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
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
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
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1.88 170.45 -29.91 18.01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 -268.38
减:所得税影响额 - 747.51 695.74 610.14
少数股东损益的影响数 3.67 274.05 140.03 154.07
合计 2,086.66 4,932.48 4,800.39 4,833.01
项目
/2025 年 1-3 月 日/2024 年度 日/2023 年度 日/2022 年度
流动比率(倍) 5.28 3.54 5.66 17.31
速动比率(倍) 4.58 3.00 5.19 16.3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7.22% 8.67% 8.10% 3.89%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10.13% 13.66% 11.04% 5.99%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7.09 5.99 4.43 3.46
存货周转率(次) 1.86 1.54 1.15 1.06
每股净资产(元/股) 7.24 7.17 7.54 8.0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35 -1.60 -0.29 -0.13
扣除非经常性 基本每股收益 0.06 -0.16 -0.69 -0.77
损益前每股收
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0.06 -0.16 -0.69 -0.7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 基本每股收益 0.01 -0.28 -0.81 -0.90
损益后每股收
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0.01 -0.28 -0.81 -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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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5 年 1-3 月 日/2024 年度 日/2023 年度 日/2022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注 1: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
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 、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23]65 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2025 年 1-3 月净资产收益率和每
股收益经年化处理)
注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账面价值)/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计/资产总计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2025 年 1-3 月数据经年化处理)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余额(2025 年 1-3 月数据经年化处理)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期末总股本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持有发行人股
票 280,726 股,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的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 604,317 股,中金公司子
公司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 3,200 股,中金公司子公司中国
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的融资融券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 1,270 股,中金公司合计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约为 0.22%。以上账户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为与其日常业务相关的市
场化行为,不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除以上所述,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
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由于中金公司为 A 股及 H 股上市公司,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除可能存
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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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40.11%的
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中金公司约 0.06%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
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
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
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资料及公开信息,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五)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保荐办法》及中金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构自项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
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
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
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中金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
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风险
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组建后,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及尽职调查期间关注的
主要问题等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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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对申报
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并视需要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工作
底稿开展现场核查。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
会审议并进行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
收意见,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内核会议”)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
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就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
见。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问询函回
复/反馈意见回复、申报材料更新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
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需经项目执行与质
量控制委员会/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审核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内
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
送。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质
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复核、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
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严
格审核,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基本条件,同意
保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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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
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
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
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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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
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项目中,发行人依法为该项目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聘请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在本项目中,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还聘请了尚普咨询
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咨询顾问;聘请了 FOSTER, SWIFT, COLLINS &
SMITH, P.C.对发行人美国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了 LEUNG WAI
LAW FIRM 对发行人萨摩亚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了 Cheung & Liu
Solicitors 对发行人香港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了 Simmons & Simmons
JWS Pte. Ltd.对发行人新加坡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工作底稿整理及
电子化咨询机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发行
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
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同时聘请尚普咨询集团有
限公司、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FOSTER,
SWIFT, COLLINS & SMITH, P.C.、LEUNG WAI LAW FIRM、Cheung & Liu Solicitors、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Simmons & Simmons JWS Pte. Ltd.之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
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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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保荐办法》 《准则第 27 号》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
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
后,认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基本条件。
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
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且发行价格
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九条“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
式”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详见本发行保荐书
之“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符合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查阅了发行人编制的及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8624 号);核查了发行人取得的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核查了公
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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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行网络搜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核查了发行人聘请的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核查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材料,并与发
行人律师和会计师进行讨论等。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
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符合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
人前次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和前次募集资金以来历次公告文件;查阅了发行人编
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和股东会讨论和决策的会议文件;就发行人未
来业务发展目标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前景,向发行人进行了了解;调查了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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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判断;核查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会增加新的关联交易、产生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
(三)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符合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查阅了发行
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
案;核查了发行人前次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和股东会讨论和决策的会议文件;就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
目标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前景,向发行人进行了了解;调查了解政府产业政策、
行业发展趋势,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判断。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以投资者需求为
导向,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等信息,
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因素。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科创板上市公司还应当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
(四)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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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符合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了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文件、
发行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须
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
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
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
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
超过三十五名。”
(五)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
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符合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了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
会决议。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
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发行底价,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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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的情形:
(2)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3)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
定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符合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了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经核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
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七)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
定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符合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了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文件、
发行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并做相关测算。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400,001,000 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为黄源浩。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黄源浩直接持有公司 27.23%的股份,并通过奥
比中芯、奥比中瑞、奥比中鑫、奥比中欣、奥比中诚、奥比中泰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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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股份,发行人的其余股份为 B 类股份,每份 A 类股份的表决权为每份 B 类股份表决
权数量的 5 倍。除表决权差异外,A 类股份与 B 类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完全相同。
因此,除修改《公司章程》等特别表决权限制事项外,黄源浩可直接和间接支配奥比中
光 64.90%的表决权。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 401,099,840 股,按照本次发行上限
合计控制公司 27.41%的股份,并支配公司 55.64%的表决权,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仍为黄源浩,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六、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
求,发行人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东、实际控制人黄源浩持有的合计 83,550 份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截至目前,黄源浩持有的 A 类股份数
量为 82,467,84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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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
实施细则,且本人已作出的承诺无法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新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
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
实施细则,且本人已作出的承诺无法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新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七、关于本次发行私募投资基金发行对象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存在由董事会事先确定投资者的情形,
无需对发行对象是否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程序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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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政策及行业风险
公司 3D 视觉感知技术产品的应用场景主要包括生物识别、AIoT、机器人等,部分
应用场景还处于大规模产业化前的发展阶段,影响其发展的内外部因素较多。除此之外,
业化速度和规模水平能否满足公司盈利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当前全球政经环境的不确定性持续增加,宏观环境异常复杂。近年来,随着国家各
政府部门不断出台支持政策,3D 视觉感知行业的市场规模持续增长,产业链日趋完善,
应用场景关注度和认可度不断提升,给公司相关业务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产业宏观环境和
政策环境。但未来若国内外宏观环境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如产品市场需求动力不足、消
费回暖不及预期等,将为公司及行业未来发展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二)经营风险
公司 3D 视觉感知技术产品的应用场景主要包括 AIoT 领域的各类型机器人和三维
扫描等场景、生物识别领域的线下刷脸支付和医保核验等场景,上述部分细分应用场景
还处于发展初期或大规模产业化前的阶段,内外部的影响因素较多,增长存在不确定性。
除此之外,3D 视觉感知技术的产品应用和技术布局需要公司持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
力,开展前瞻性基础技术研发、产业化技术研发等工作。上述应用领域能否如期商业化、
商业化规模是否能达到足够市场容量及公司的技术产品是否能够匹配规模商业化需求
等方面,均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不能保持稳定增长,将会对公司“高强度研发投
入—应用场景收入增长—反哺研发投入”的良性循环商业模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1)公司 3D 视
觉感知相关产品仍处于市场发展初期,目前仅在部分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尚未迎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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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爆发;
(2)公司为把握行业发展契机,抢占大规模商业化阶段的市场机遇,在丰富
和优化产品结构、智能化改造生产基地等方面投入较大,确保公司“技术创新投入-商
业成果转化”战略得以持续落地,故导致公司短期营业毛利规模无法覆盖中长期布局投
入需求,呈现亏损状态。随着公司 AIoT 领域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不断强化费用管控,
优化研发效率,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优化,已于 2025 年 1-3 月实现单季度盈利。
报告期前三年,公司尚未盈利可能造成公司现金流紧张,对公司资金状况、研发投
入、业务拓展、市场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等方面造成影响。同时,公司短期内无
法现金分红,将对股东的投资收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全球 3D 视觉感知技术领域呈现多技术路线并行发展格局,主流方案涵盖结构光、
iToF、dToF 及 Lidar 等。作为技术创新驱动型企业,公司早已构建了“双轮驱动型”技
术体系:纵向维度形成覆盖光学设计、芯片开发、算法优化的全栈式研发能力;横向维
度完成结构光、iToF、dToF、Lidar 等多技术路线的深度布局,形成多维技术储备矩阵。
在人工智能与产业智能化升级的双重驱动下,3D 视觉感知行业正经历技术范式快
速演进期。当前下游应用场景呈现智能化需求指数级增长与解决方案迭代周期缩短的双
重特征,客户对深度感知精度、环境适应性及系统集成度提出更高要求。该市场动态演
化特征对公司现有技术储备的迭代升级能力构成一定挑战。
通过持续技术创新,公司自主研发了一系列 3D 视觉感知核心技术,这些核心技术
是公司保持竞争优势的有力保障。当前公司多项技术产品处于研发阶段,核心技术保密
对公司的发展尤为重要。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核心技术信息保管不善导致核心技术
泄密,将对公司的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所处行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行业规模的不断增长,同行业公司对
于核心技术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加强对原有核心技术人才的培养激
励和新型人才的引进,则存在核心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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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风险
在,可能导致现金流为负的风险
公司业务运营所需资金量较高,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498.06 万元、-15,976.20 万元、-8,634.02
万元和 142.85 万元。若公司无法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对研发投入及市场开拓力度将
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研发成果转化及经营业绩。如公司经营情况不达预期、未盈利
状态持续存在,可能导致经营性现金净流出恶化或现金流为负的风险。
分别为 5.82%、8.27%、15.39%和 13.35%,金额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
备分别为 2,862.11 万元、1,929.15 万元、2,969.29 万元和 2,820.42 万元,占各期末存货
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15.87%、10.82%、11.89%和 12.52%。未来,若市场环境发生变
化,或竞争加剧导致存货积压,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保持技术、产品与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公司研发投入较高,报告期内累计研发费
用金额为 93,068.52 万元。为保持产品的竞争力和技术的先进性,公司未来仍将持续加
大研发投入,如果公司未来对研发方向判断出现重大失误,或研发进度不及预期,都可
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销售价格变动、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市场竞争程度、产品更新换代因素的影响。未来,
若上述影响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各类 3D 视觉感知产品随着量产而出现价格整体
下降的趋势,公司毛利率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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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分别为 4,339.47 万元、3,313.23 万元、2,694.95 万元和 1,080.35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12.40%、9.20%、4.77%和 5.65%。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系基于政府部
门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若未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公司无法持续获得政府
补助,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但尚需取
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能否获得审核通过并实施注册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
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届时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多种内外部因
素的影响。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
失败的风险。
本次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影响公司
股票的价格;另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行业景气度变化、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调整、股
票市场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心理变化等种种因素,都会影响股票市场的价格,给投资者
带来风险。
(五)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机器人 AI 视觉与空间感知技术研发平台项目”和“AI 视觉传
感器与智能硬件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投入较大、实施期较长,而当前人工智能及 3D 视
觉感知行业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技术更新较快,产品迭代频繁,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已基于在 3D 视觉感知领域的丰富行业经验,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
的研究和审慎的判断,但仍然无法完全规避政策方向变化、客户需求转移、创新技术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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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技术研发失败等风险,前述情况的发生可能导致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不及预期,进
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较大,且用于不同的募投项目,鉴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市
场环境、技术、管理、人员等方面可能出现不利变化,公司能否按照预定计划完成相关
投资建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项目建成后将产生的产品市场接受程度、生产成
本等都有可能与公司的预测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募集资金在该等项目中的运用具有一定
的不确定性。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
而募投项目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利润和股
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本次发行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在短期内
有所摊薄。
此外,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致
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产生相应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
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竞争优势明显
公司专注于 3D 视觉感知技术研发,构建“机器人与 AI 视觉产业中台”,在人工智
能时代打造“机器人之眼”,致力于让所有终端都能更好地看懂世界。公司在国内率先
开展 3D 视觉感知技术系统性研发,自主研发一系列深度引擎数字芯片及专用感光模拟
芯片并实现 3D 视觉传感器产业化应用,是全球少数几家全面布局主流 3D 视觉感知技
术的公司之一。
公司构建了“全栈式技术研发能力+全领域技术路线布局”的 3D 视觉感知技术体
系,是市场上为数不多能够提供全套自主知识产权 3D 视觉感知产品的企业。通过对系
统设计、芯片设计、算法研发、光学系统、软件开发及量产技术等核心技术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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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发出结构光、iToF、双目视觉传感器、dToF 单线激光雷达及工业三维测量设备,
同时积极布局面阵 dToF、面阵 Lidar 等前沿技术,以适用于不同应用领域或场景。通过
对 3D 视觉感知技术全领域和全栈式的研发布局,公司纵向具备了从底层到应用层、软
硬件一体化的系统级开发设计能力,且横向具备了不同技术路线间相互借鉴和促进的研
发创新能力,进而实现了对 3D 视觉感知技术的深度理解和融合创新,能够更好地满足
下游市场和客户的需求,支撑公司保持细分行业的技术领先优势。
公司目前已具备上游环节中的传感器模组生产商能力、中游环节中的完整 3D 视觉
感知方案商能力及下游环节中的各类应用算法能力,近年来凭借出色的产品研发能力、
百万级的量产保障及快速的服务响应能力,已成为全球 3D 视觉传感器重要供应商之一,
在产业链方面形成了明显的先发优势。
作为行业先行者,公司成立初期即自主进行专用生产设备的开发,自主设计生产工
艺、测试工具和测试流程,自主研发标定与对齐、自校准与补偿等多类核心设备及关键
技术,已成功开发并规模量产被众多细分行业龙头应用的 3D 视觉感知产品,产品性能
满足各应用场景高标准要求,对标国际科技巨头。公司已规模量产的结构光及 iToF 产
品性能优异,对标业内主要竞品具备较强的竞争实力,市场认可度较高。
发行人集聚海内外尖端人才,打造了一支由芯片、算法、光学、软件、机电设计等
多学科专业背景人才组成的 3D 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队伍。公司核心团队成员大多拥有十
余年的实战经验,多年来并肩攻克了诸多技术难点,形成了公司在 3D 视觉感知技术研
发方面独有的方法和经验。凭借对 3D 视觉感知技术的深刻理解,公司建立了成熟有效
的多学科协同研发机制和研发人才培养机制,形成了独有的核心人才优势和特色。
近年来,公司已先后服务全球数千家客户及众多开发者。未来,随着产业链的进一
步完善和量产成本的持续降低,公司将加速 3D 视觉感知技术在其他应用领域的进一步
拓展和渗透。未来,公司将依托现有品牌优势,继续发挥在服务客户方面的资源、技术、
管理和先发优势,不断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巩固行业领先地位,持续推动人工智能科
技的不断创新,成为 3D 传感行业全球龙头。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迭代驱动 3D 视觉感知产业进入高速发展期,技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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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呈现“硬件升级-算法优化-场景渗透”的三级跃迁特征。根据法国市场研究与战略咨
询公司 Yole 发布的全球 3D 成像和传感市场研究报告,全球 3D 视觉感知市场规模将快
速发展,预计在 2028 年将达到 172 亿美元。
在市场竞争格局方面,3D 视觉感知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包括英特尔、索尼、三星和
奥比中光等少数头部企业,其次还包括部分创新型中小企业,这些公司在技术创新及市
场拓展等方面展现出协同发展的格局,共同推动了整个行业的进步。
当前各类下游应用场景呈现智能化需求指数级增长与解决方案迭代周期缩短的双
重特征,客户对深度感知技术性能、环境适应性及系统集成度提出更高要求。未来,公
司将积极跟踪境内外市场和各类新兴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升产业趋势预判能力,确保战
略决策与市场变化同频共振。此外,受益于全球人工智能化浪潮,公司将继续深化“技
术研发-产品适配-生态协同”的全链条运营体系,加强多元化市场布局,强化产业链关
键环节竞争力,努力提升公司的业务表现和经营业绩,把握人工智能时代下的“双循环”
动能。
近年来,全球人工智能领域迎来重大技术突破,以大模型为核心的多模态交互与实
时决策能力实现跨越式提升,在具身智能、各类 AI 端侧硬件等新兴产业领域,大模型
技术正加速形成规模化应用生态,其智能推理和协同能力正逐步推动消费电子、工业制
造、家居服务等场景的智能化升级。作为“感知-决策-执行”链路的关键一环,公司的
境感知、智能交互、动态导航等核心能力,助力各类 AI 端侧硬件、具身智能等新兴行
业加速向大规模商业化应用发展。经过多年技术攻坚与产业布局,公司已构建起覆盖核
心技术的自主可控体系。未来,公司将依托标准化的 3D 视觉传感器产品及方案,继续
打造“机器人与 AI 视觉产业中台”,构建开放共享的 AI 智能终端生态体系;同时,公
司将通过持续迭代的技术研发与市场需求深度结合,积极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伙伴,共同
探索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价值创造路径,持续巩固公司在全球 3D 视觉感知领域的领先地
位。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为发行人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本次募投项目“机器人 AI 视觉与空间感知技术研发平台项目”与“AI 视觉传感器
与智能硬件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是发行人为顺应 3D 视觉感知技术产业发展趋势、响应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机器人 AI 视觉与空间感知技术研
下游客户日益多元化的产品需求而做出的重要布局。
发平台项目”实施完成后,将进一步深化 3D 视觉感知技术发展,巩固公司在全球 3D
视觉感知行业中的领先地位,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AI 视觉传感器与智能硬
件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将扩大公司消费级应用设备及 3D 视觉感知产品的
量产能力和供给规模,满足公司全球化业务发展需求。
附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陈 亮 年 月 日
总裁:
陈 亮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孙 雷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章志皓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许 佳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杨 赫 朱弘昊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崔迪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杨赫和朱弘昊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具
体负责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
工作。
截至本授权书出具日:
(一)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过监
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情况;
(二)杨赫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再融资、转板项
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朱弘昊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再融
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三)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目前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承诺,具体负责此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杨赫、朱弘昊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
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施,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综上,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作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
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
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 亮
保荐代表人:
杨 赫 朱弘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